保良局
轄下之老人院舍局方名額分配及處理方法
局方屬下三間院舍可提供護理安老宿位局方名額,名單如下:
1. 陳區碧茵頤養院
2. 蕭明紀念護老院
3. 黃竹坑護理安老中心
A. 申請程序及入住資格
1. 申請資格
1.1 收納服務使用者的政策,不論其宗教信仰或性別,均以一視同仁為原則,凡年滿65歲或以上符合局方訂定之收容條件者均可申請院舍服務,不會因其他原故而被拒絕申請。
1.2 申請人年齡在60至64歲之間,如符合入住資格,可考慮酌情處理。
2. 申請規則
局方名額申請人必須經由下列特定人士轉介或符合以下資格方可申請:
2.1 轉介人資格:
l 保良局歷屆董事局成員;或
l 任職本局年資5年或以上的現職同事
2.2 被轉介的申請人必須為:
l 保良局歷屆董事局成員之親友;
l 保良局在職員工之近親(雙親或岳父母)
2.3 自行申請資格:
l 保良局歷屆董事局成員或配偶;
l 曾在保良局服務15年或以上之職員,無職級限制。
3. 申請程序
3.1 申請人需填寫1份「保良局護理安老院住院申請表」,用郵遞方式寄交保良局社會服務總幹事。
地址:
保良局總部 :香港銅鑼灣禮頓道66號
3.2 有關院舍收到申請表後,該院舍會於14天內發出「服務申請回條」(附件一)通知申請人已收到申請。社工並會安排申請人進行MDS-HC評估(參考「保良局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服務工作指引(機構配額個案)」)。
3.3 若申請人被評估為不適合入住護理宿位,社工會介紹合適的服務或社區資源。
3.4 若申請人被評估為適合入住護理宿位,院舍便會以評估日期作先後次序安排申請人輪候服務。
3.5 當院舍有宿位空缺時,若首位申請人的評估已過期,院舍應安排申請人再接受評估。如其身體狀況符合以下入住資格,則可安排申請人入住。
4. 入住資格
除了符合第A.1項所述的申請資格外,申請人亦需要符合以下資格,方可安排入住:
4.1 健康欠佳,或身體機能喪失或衰退,以致個人照顧及起居活動方面需要別人提供協助;
4.2 可利用步行輔助器或輪椅走動;
4.3 沒有家屬可以提供必需的協助,或是照顧長者為家人帶來很大壓力;
4.4 無傳染病及精神狀態適合過群體生活;以及
4.5 透過「長者健康及家居護理評估」(MDS-HC)被評為適合入住護理安老院。
5. 申請人獲取資訊渠道
5.1 上述院舍在當眼處張貼本運作細則予有關人士參閱。
5.2 申請人可向上述院舍、本局的長者地區中心或長者鄰舍中心的社工查詢及索閱此運作細則。
5.3 申請人亦可致電安老院舍服務經理及上述院舍主任查詢。
B. 優先編配服務資格
對於不能照顧自己和沒有足夠的正式或非正式支援,或遇有緊急或特殊情況,由於境況困難而急需接受院舍服務的申請人,經評估後,可按實際需要及其MDS-HC評估結果而獲考慮安排優先編配服務。有關處理程序參考附件二之流程圖。
C. 入住前的統一評估
1. 當院舍有空缺時,會根據申請人的接獲日期之先後次序安排申請人接受評估(如評估已過期)。亦需根據社署在2006年6月發出的指引“Arrangement of MDS-HC Assessment for Applicants for
Admission to Care and Attention Places under Agency Quota”通知社署。
2. 根據「保良局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服務工作指引(機構配額個案)」安排評估員為申請人進行MDS-HC評估。
3. 經評估後,如結果配對為需要護理安老院服務,院舍社工聯絡申請人安排到訪院舍,讓申請人及其家人有機會認識院舍,以便其對入住院舍有初步的心理準備。
4. 如申請人同意入住,院舍在與申請人商討入住日期後,便可安排正式入住。
5. 對於經評估後不適合所申請之宿位要求,院舍社工需詳細解釋評估結果及有關服務範疇,並向申請人及/或其家人介紹申請所配對服務的方法及途徑。院舍需寄回「服務申請覆函」(附件三)解釋其不合資格理由或作出建議。
6. 申請人如不同意MDS-HC結果,可向有關統一評估辦事處提出上訴前調解或上訴,詳情參閱社會福利署安老服務科《長期護理服務登記及編配程序手冊》第九章。
D. 輪候機制
1. 申請人紀錄
所有院舍接獲的申請表,均需記錄在各院舍的輪候名單中(附件四)。
2. 更改個人資料
為了確保本院能與申請人保持聯絡,申請人如需要更改其在申請表上的個人資料,必須盡快通知本局。
3. 更改院舍選擇
申請人如希望改變輪候本局院舍選擇的次序,必須盡快通知原來首選的院舍,本局會安排保留申請人原先的申請日期繼續輪候所選的院舍。
4. 延期處理申請
由於申請人應有真正入住安老院舍的需要才向本局提出申請,故此本局不接受任何延期申請。申請人如在輪候屆時拒絕入住院舍,必須重新申請才可繼續輪候。
5. 申請人考慮接受入住院舍時限
申請人在接獲所選擇院舍通知輪候屆時,必須在兩星期內回覆是否接受入住該院舍,否則作退出申請處理。如有需要,院舍可安排申請人參觀院舍環境,以協助申請人作出決定。
6. 申請人入住時限
申請人必須在評估合格及院舍發出「辦理入住安老院手續通知書」(附件五)的一個月內入住院舍。
7. 輪候情況通告
為了讓申請人更準確地估計其輪候位置,本局將在每年12月於院舍告示板上公開張貼有關申請輪候數字(附件六),以供申請人及有關人士參考。
E. 退出申請紀錄
1. 申請人逝世
申請人如在輪候期間逝世,申請人首選院舍需向其諮詢人確實有關消息。
2. 申請人退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退出其申請,必須以書面或填寫「退出申請意願書」(附件七)通知其首選院舍。
3. 已入住政府資助安老院舍的申請人
為了善用政府資助安老院舍的資源,申請人如在輪候期間已入住了政府資助的護理安老院或更高度之服務,包括政府改善買位計劃下之院舍服務,申請人需盡快通知首選院舍取消其申請。
4. 跟進輪候名單
接獲以上消息的院舍需在兩日內通知其他申請人所選擇的院舍。有關院舍需將資料記錄在輪候名單中,然後結束有關申請。
5. 定期檢查紀錄
單位主任需每半年檢查輪候名單及簽署退出紀錄。
F. 避免利益衝突機制
1. 為了確保本局之安老院舍提供公平及公正的服務,在本局院舍工作之員工親屬均不可入住該員工所服務之院舍。
2. 親屬的定義為員工之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和兄弟姊妹。
3. 根據本局《對外申明「利益收受」之執行指引》(員工手冊D3.5),本局員工在處理局方名額的申請過程中,如發現其私人利益與保良局的利益出現矛盾或衝突,應盡快向其直屬上司申報,及由其直屬上司作適當的安排。
4. 本局安老服務「統一評估服務工作指引(機構配額個案)」已列明在評估員與申請人有利益衝突時,必須向「統籌」申報,以作出適當的安排。
G. 管理層通報
1. 院舍須於每年6月及12月聯絡申請人以了解其現況及需要。
2.院舍每年6月及12月向安老院舍服務經理及助理總幹事(安老服務)呈交「局方名額申請人輪候名單」(附件四)及「局方名額輪候隊伍報告」(附件八),以便本局管理層知悉局方名額的輪候情況。
H. 監察機制
為了確保本指引所列之政策及程序是切實地執行,本局安老院舍服務經理會每年為局方名額輪候及入住的處理程序進行評估,並呈報社會福利署。
I. 行政事項
1. 制定日期:2008年9月
2. 發佈程序:在職員會向員工發佈
3. 檢討程序:每三年在服務質素標準工作小組內檢討
4. 是次檢討及修訂日期:2015年3月6日
保良局蕭明紀念護老院
局方名額輪候情況
(截至2018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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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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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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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入住院友的申請日
及
申請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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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 月12日
編號:ES07/A/0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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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2 月 28 日
編號:ES07/A/0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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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總登記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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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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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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